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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锡商终字第005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1

案件名称

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与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商终字第005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兴经济开发区袁桥路。法定代表人吴国强,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国斌,该公司员工。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宏鑫铜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新庄街道工业集中区(泽南)。法定代表人张秋平,该公司总经理。原审被告无锡市达虹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徐舍镇工业集中区美新路南侧。法定代表人殷金华,该公司总经理。江苏明秀环境科技有限公司不服宜兴市人民法院(2013)宜商初字第04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但未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且经催交后仍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的上诉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蔡利娜代理审判员  杜志军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一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