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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常立民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湖南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友富、王彦入、张俪蓝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湖南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友富,王彦入,张俪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常立民保字第1号申请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滨湖社区武陵大道428号(华信大厦四楼)。法定代表人覃和平,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湖南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西洞庭管理区祝丰镇团结村1组。法定代表人张俪蓝,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安乡县大鲸港镇小湾社区2组丰康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张友富,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友富,男,51岁。被申请人王彦入,女,51岁。被申请人张俪蓝,女,30岁。申请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崎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丰XX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友富、王彦入、张俪蓝民间借贷及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或者价值相当于1000万元的其他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自愿以其所有的存于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上的3600万元存款中的1000万元存款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所有的1000万元银行存款予以冻结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二、对担保财产申请人常德融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存于常德武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存款账户上的3600万元存款中的1000万元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郭 洪审判员 李常春审判员 李 浚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俊婕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