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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船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程桂兰、迟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程桂兰,迟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李志军,男,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水库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程桂兰,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迟天良,曾用名迟玉贵,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程桂兰、迟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