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船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李志军与程桂兰、迟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志军,程桂兰,迟天良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船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李志军,男,汉族,吉林市船营区大绥河水库职工,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程桂兰,女,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被告:迟天良,曾用名迟玉贵,男,汉族,农民,住吉林市船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志军与被告程桂兰、迟天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志军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志军以证据不足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志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志军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经为民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于 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