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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文民初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文民初字第71号原告刘某某,男,1964年7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委托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余某某,女,1965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漳州市龙文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其欲与被告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严淑珍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丹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