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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友顺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顺,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张友顺,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珍萍,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顺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啧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友顺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友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南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