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9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张友顺与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友顺,王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攸法民一初字第965号原告张友顺,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委托代理人张珍萍,女,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系原告之女。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王平,男,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友顺与被告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友啧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诉确系自愿,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友顺撤回对被告王平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0元,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张友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周南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