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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顺民初字第57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5-04

案件名称

陈奖励与陈永见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奖励,陈永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丰顺民初字第571号原告陈奖励。被告陈永见。原告陈奖励诉被告陈永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史宝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奖励的委托代理人渠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永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奖励诉称:2011年9月20日,被告陈永见以搞建筑工程为由向原告借款10000元,约定利息为2%,借款期限为一个星期,如到期不能归还,自愿每日承担200元德违约金。现早已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从2011年9月20日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被告陈永见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20日,陈祖良和被告陈永见共同向原告陈奖励借款10000元,并出具了一张借条,其内��为:“借条,今借陈奖励现金壹万元正﹤10000﹥用期一星期,到期不还,承担法律责任,违约金为一天200元,利息2%,一星期付清。借款人:陈祖良,陈永见,2011年9月20号”。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陈祖良和被告陈永见均未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借款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一、原被告之间是否有借贷事实存在;二、借款的数额及利息如何确定。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陈祖良和被告陈永见向原告陈奖励出具的借条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除对利息和违约金的约定过高外,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陈祖良和被告陈永见是共同借款人,故原告陈奖励要求被告陈永见偿还10000元本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利息为2%,且违约金为每天200元,原告陈奖励要求按月息2%,从2011年9月20日计算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陈永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永见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奖励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10000元为本金,从2011年9月20日起按月息2%,计算至本判决确认的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永见负担(随案��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判员  史宝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戴文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