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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开执字第1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靖守田与马昭洲、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靖守田,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马昭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开执字第167号申请执行人靖守田。被执行人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马昭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安大道76号。法定代表人马昭洲,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马昭洲。申请执行人因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2)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申请执行人请求,本院于2013年7月1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江苏鑫皇铝业发展有限公司、江苏鑫皇集团有限公司均已歇业。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众多及债务数额巨大,本案暂时无法执行。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的债务人众多及债务数额巨大导致暂时无法执行的情况下,本案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316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新执行员  韩军执行员  田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路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