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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濮民初字第3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5-27

案件名称

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李志军、李青竹、李文洁、谢佳雷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濮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李志军,李青竹,李文洁,谢佳雷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濮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濮民初字第352号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濮阳市中原路中段。法定代表人杜海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秀峰,河南逐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自伦,该公司经理。被告李志军,男,汉族,1969年12月1日出生。被告李青竹,女,汉族,1966年1月6日出生。被告李文洁,男,汉族,1972年8月21日。被告谢佳雷,男,汉族,1973年2月28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志军、李青竹、李文洁、谢佳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自愿撤回对被告李志军��李青竹、李文洁、谢佳雷的起诉,是其对自己民事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原告濮阳市华龙区金源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韩美玲二〇一四年一月一十四日书记员  李胜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