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江油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175号原告:黄某某,女,生于1983年5月2日,汉族,江油市人。被告:赵某某,男,生于1979年6月29日,汉族,盐亭县人。本院于2013年12月12日立案受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黄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以“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审判员  印邦兴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 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