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江法执字第68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袁厉与被执行人李海裕民间借贷一案扣划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厉,李海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法执字第687-3号申请执行人袁厉。被执行人李海裕。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江民一初字第24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李海裕在中国工商银行南宁市五一路支行账号62×××49内存款¥13000元到本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潘显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富 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