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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与东莞市弘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151-1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弘锦电子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深中法立民终字第15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856959-1。法定代表人:方力荣。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东莞市弘锦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亦林。上诉人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东莞市弘锦电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2013)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在上诉过程中,上诉人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应按其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深圳市三佳一科技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欢飞审判员  林君良审判员  李 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庆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