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靖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卓鸿殿与杨景山、杨跃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鸿殿,杨景山,杨跃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77号原告卓鸿殿,男,1955年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山,男,1980年生,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跃坤,男,1958年生,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鸿殿与被告杨景山、杨跃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鸿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卓鸿殿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