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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靖民初字第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卓鸿殿与杨景山、杨跃坤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卓鸿殿,杨景山,杨跃坤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靖民初字第77号原告卓鸿殿,男,1955年生,住福建省南安市。委托代理人王振华,福建鹭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景山,男,1980年生,现住福建省南靖县。被告杨跃坤,男,1958年生,现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卓鸿殿与被告杨景山、杨跃坤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被告已付清所欠款项,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卓鸿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40元,由原告卓鸿殿负担。审判员  沈国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伟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