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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旺苍刑初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吕小虎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决书

法院

旺苍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旺苍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小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旺苍刑初字第8号公诉机关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小虎,别名吕虎,男,生于1989年1月11日,四川省双流县人,汉族,中专文化,农民。2013年6月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买卖弹药罪被旺苍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旺苍县看守所。辩护人林怡,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向颖妮,四川亮锋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以旺检刑诉(2013)1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小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13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四川省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李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小虎及其辩护人林怡、向颖妮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至2013年6月期间,被告人吕小虎在成都市郫县红光镇租住房内,使用微型车床、打气机等工具制造、组装高压气枪2支、半成品高压气枪2支、小口径步枪枪弹48发。2013年6月7日,旺苍县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吕小虎抓获,并在其租住房内搜查出上述物品。另查明,2013年6月7日,被告人吕小虎被抓获后,公安民警在租住房内还查获了其非法持有的铅弹751发。民警将现场查获的2支成品枪支和弹药交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作枪弹鉴定。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对送检的2支高压气枪鉴定均为枪支,对送检的小口径步枪枪弹48发鉴定为弹药,对送检的铅弹751发鉴定为气枪枪弹。当场扣押的2支半成品枪支未作枪弹鉴定。上述事实被告人吕小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指定管辖决定书、接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户籍证明、扣押物品清单、旺苍县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大队关于被告人到案经过的说明,证人钟某某的证言;广元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枪弹鉴定书;搜查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小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在租住房内制造枪支2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经庭审确认成立。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小虎非法制造的2支半成品枪支及48发小口径步枪枪弹,以相关鉴定机构未作出枪支鉴定以及步枪枪弹是否为军用子弹的鉴定为由,未认定在其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数量中,该公诉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吕小虎非法持有铅弹的数量,以未达到非法持有弹药罪规定的数量,认定不构成非法持有弹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非法持有气枪铅弹1000发以上,以非法持有弹药罪定罪处罚。被告人吕小虎持有的气枪铅弹751发,未达到规定的数量,故公诉机关的该意见本院亦予以采纳。但考虑到被告人吕小虎所实施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本院对该部分事实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吕虎归案后如实坦白罪行,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与本院查证的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吕小虎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6月8日至2016年6月7日。)二、对扣押在案的高压气枪2支、半成品高压气枪2支、小口径步枪枪弹48发、铅弹751发以及作案工具微型车床、打气机等,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陈小清审 判 员  罗 鸣人民陪审员  冯光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熊开勇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一)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枪支一支以上的;(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四)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手榴弹一枚以上的;(五)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爆炸装置的;(六)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炸药、发射药、黑火药一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千克以上、雷管三十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十米以上的;(七)具有生产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不按照规定的品种制造,或者具有销售、使用爆炸物品资格的单位超过限额买卖炸药、发射药、黑火药十千克以上或者烟火药三十千克以上、雷管三百枚以上或者导火索、导爆索三百米以上的;(八)多次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弹药、爆炸物的;(九)虽未达到上述最低数量标准,但具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介绍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的,以买卖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的共犯论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