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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熊巧与伍茂宏、李在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巧,伍茂宏,李在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民一初字第00277号原告熊巧,湖北十堰人。被告伍茂宏,被告李在伟,1970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巧诉被告伍茂宏、李在伟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巧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熊巧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巧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后收取28元,由原告熊巧承担。审 判 员 张守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刘瑜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