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德一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辉一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