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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望民初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17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关某某离婚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望民初字第7号原告吴某某。被告关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因无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破裂,申请撤回起诉,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杨立德一一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丽辉一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