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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承民保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李状与王海彬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状,王海彬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承民保字第51号申请人李状。被申请人王海彬。申请人李状与被申请人王海彬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申请人李状人身受到侵害,故申请人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王海彬驾驶的冀H423**号小型汽车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李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王海彬驾驶的冀H423**号小型汽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栾春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占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