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榕民保字第3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余秀明与何朱明股权转让纠纷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余秀明,何朱明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榕民保字第32号原告余秀明,女,汉族,1953年11月11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余轶力、翁万銮,福建海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朱明,男,1945年12月8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余秀明与被告何朱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扣押、冻结被告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950万元,同时提供担保人余波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南湖14#楼底层8#店面、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东侧光禄坊北侧光禄后坊(通湖路A地块)1层13商店、2层03商店及担保人余秀香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南街灵响路东庆楼1A单元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扣押、冻结被告何朱明所有的财产价值人民币1950万元。二、查封担保人余波名下位于福州市晋安区王庄新村南湖14#楼底层8#店面(《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2281**号)房产。三、查封担保人余波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通湖路东侧光禄坊北侧光禄后坊(通湖路A地块)1层13商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3076**号)、2层03商店(《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13070**号)房产。四、查封担保人余秀香名下位于福州市鼓楼区南街灵响路东庆楼1A单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榕房权证R字第04224**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 宁审 判 员 郑秀琴代理审判员 谢 芬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施铃涛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