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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昆民特字第000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张坚、张万民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一案特别程序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坚,张万民

案由

申请撤销宣告公民死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六条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昆民特字第0001号申请人张坚,男,汉族,1976年1月30日生。被申请人张万民,男,汉族,1946年10月15日生。申请人张坚要求撤销宣告被申请人张万民死亡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6日立案后,于2014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张坚、被申请人张万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张坚称被申请人张万民于2014年1月6日回到家中,故申请撤销本院宣告张万民死亡的(2012)昆民一特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被申请人称1995年纺机厂将其福利待遇取消,后又被人骗了30000元,其与申请人张坚吵嘴打架后出走,1995年至2007年其在上海,2007年2月回过一次昆山,2007年7月又离开昆山去了北京,因经济条件不好,没有联系过家里人。在北京期间其朋友帮其查询户口发现其在昆山没有户口,故其回来到法院解决。经审理查明:申请人张坚与被申请人张万民系父子关系。本院于2013年7月2日作出(2012)昆民一特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宣告张万民死亡。2014年1月8日昆山市公安局长江派出所出具证明1份,载明“2014年1月6日上午,一自称张万民的男子前来我所办理居民身份证。经了解张万民因离家多年未归,且无任何音讯,其儿子张坚于2012年5月至昆山市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昆山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2日判决宣告张万民死亡。长江派出所已于2013年7月11日将其户籍信息注销。经苏州市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核对照片,询问张坚、夏鸣核实情况,现证实该男子是张万民本人。”。庭审中证人夏某到庭作证,其称与张万民为连襟关系,张坚是其老婆李某某的侄子,并指认到庭的被申请人是张万民。上述事实由申请人张坚提供的证明1份、民事判决书1份及庭审中证人夏某的证言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及证人夏某的指认,可以证实本案的被申请人张万民与(2012)昆民一特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中的被申请人张万民系同一人。现张万民重新出现,故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撤销对被申请人张万民的死亡宣告。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本院宣告张万民死亡的(2012)昆民一特字第0014号民事判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张坚负担。代理审判员  代轶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沈健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四条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有民事行为能力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被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现,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