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东执字第431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7-17

案件名称

纪贤应与姚丹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纪贤应,姚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东执字第4313-1号申请执行人纪贤应,男,1971年1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黄洋,男,1984年2月26日出生,北京富申联合钢铁配送有限公司法务主管,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青山区。委托代理人齐宝海,男,1981年1月5日出生,北京富申联合钢铁配送有限公司法务经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被执行人姚丹,男,1978年12月7日出生。原告纪贤应诉被告姚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25日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89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纪贤应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姚丹给付人民币150万元,支付自2012年1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违约金(扣除被执行人已支付的人民币5万元),承担案件受理费9150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利息;若被执行人姚丹逾期未能履行,则对姚丹已办理抵押登记的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建西苑北里1号楼9层6单元902号房产(X京房权证海字第0642**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优先受偿,不足部分由被执行人姚丹继续偿还。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申请执行人发出了举证责任及风险告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定程序亦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名下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东民初字第0890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许文清代理审判员  郭海宁代理审判员  李 燕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姜 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