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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孙X与匡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匡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孙X。被告匡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