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16
案件名称
孙X与匡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X,匡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西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营西民一初字第75号原告孙X。被告匡X。本院在审理原告孙X诉被告匡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孙X于2014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对于原告的诉讼请求,双方已经自行和解,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2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由原告自行承担。审 判 长 董 娜代理审判员 李钰琪代理审判员 岳 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