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鼓商初字第105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博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德勇、南京涕恒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周婕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博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南京缇恒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周婕,王德勇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鼓商初字第1052号原告南京博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区汤山工业集中区汤山片区。法定代表人解正春,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陶小凤、陆琦,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缇恒机电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67号2107室。法定代表人黎金群。被告周婕,女,汉族,1968年3月8日生,曾任南京银行洪武支行小企业金融部副总经理、总经理,现被羁押于南京市看守所。被告王德勇,男,汉族,1962年12月4日生。原告南京博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缇恒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周婕、王德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发现被告周婕已被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犯合同诈骗罪,目前该案正处上诉阶段。因本案的基本事实和周婕涉及的上述刑事案件基本事实在表现形式上相同,周婕涉嫌经济犯罪,故本案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据此,本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南京博迪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移送南京市公安局玄武分局处理。本案受理费26800元,由本院直接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国民人民陪审员 吕汉宁人民陪审员 孙 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卞 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