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元民初字第15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郑天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郑天铭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三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元民初字第156号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明市新市中路280号。法定代表人周云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陈东、张旺祥,福建律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天铭,男,汉族,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天铭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郑天铭的起诉,系其对民事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福建三明市第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周锋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