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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集民一初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马俊威、王势力、李文魁、马永凤与于洪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俊威,王势力,李文魁,马永凤,于洪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集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集民一初字第63号原告马俊威,男,1958年10月14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业,住所地通化市。原告王势力,男,1979年8月7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原告李文魁,男,1952年11月2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原告马永凤,女,1955年2月16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被告于洪滨,男,1977年11月15日生,汉族,通化市人,无职业,住所地通化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俊威、王势力、李文魁、马永凤与被告于洪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化市公司第一营业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四原告于2014年1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四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四原告马俊威、王势力、李文魁、马永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卞 宁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陈明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