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3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党永平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党永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咸中刑执字第00034号罪犯党永平,又名党嘉丰,化名侯忠飞,男,197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现在马栏监狱服刑。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于2012年1月10日作出(2012)淳刑初字第00004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党永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执行至2014年10月9日止),并处罚金20000元。判决生效后,2012年2月28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马栏监狱于2013年12月1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党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确有悔改表现,建议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罪犯党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接受改造,遵守监规,积极参加学习和生产劳动,累计获得积极9个。本院审理期间,党永平缴纳罚金500元。上述事实,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票据,分监区干警及罪犯证言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党永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党永平有期徒刑剩余刑期予以减完,罚金20000元不变(本次缴纳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文超审 判 员 潘义民代理审判员 陈美丽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樊志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