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华区刑初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5
案件名称
孙增亮、边先令犯传播淫秽物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濮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增亮,传播淫秽物品罪,边先令
案由
传播淫秽物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华区刑初字第21号公诉机关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增亮,男,1988年12月21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振兴路荣金国际小区**号楼***号。被告人边先令,男,1988年8月20日出生。因涉嫌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8月12日被濮阳市公安局濮水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现住濮阳市华龙区黄河路纺织厂生活区**号楼*单元*楼*户。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以濮华区检刑诉(2013)68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增亮、边先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艺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增亮、边先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濮阳市华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6月份,被告人孙增亮、边先令经协商,在濮阳市黄河路纺织厂家属院18号楼孙增亮家中,通过互联网向百度贴吧申请创建“濮阳吧元老院吧”,孙增亮以用户名“神经病院大湿”担任吧主。后边先令以用户名“濮阳益民路土著”申请并加入该贴吧,孙增亮批准其担任吧主,二人共同管理“濮阳吧元老院吧”,管理权限相同,具体权限为删贴、封号、添加和删除链接等。同年12月19日,孙增亮在“濮阳吧元老院吧”中设置“草榴社区”淫秽电子网站的直接链接,并将该链接命名为“神圣的原始森林”。边先令作为“濮阳吧元老院吧”直接负责的管理者,明知“草榴社区”系淫秽电子网站,而放任孙增亮在贴吧中设置上述网站的直接链接,任由网站用户点击,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经濮阳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对从“草榴社区”网站下载的文件夹内的图片审查鉴定,133个文件夹中2194张图片属于淫秽物品。上述事实,被告人孙增亮、边先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崔x证言,审查鉴定意见书,视听资料,网络截图,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证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增亮、边先令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其行为危害了社会管理秩序,已犯有传播淫秽物品罪,二人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边先令作为吧主,明知孙增亮在其管理的贴吧设置淫秽电子网站的直接链接,而放任其传播淫秽电子信息,作用相对较小,可酌情从轻处罚。孙增亮、边先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孙增亮、边先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二人自愿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增亮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被告人边先令犯传播淫秽物品罪,判处管制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井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