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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代长鸿与田刚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代长鸿,田刚民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未民张初字第00809号原告代长鸿,男,198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柳星,陕西邦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刚民,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代长鸿与被告田刚民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代长鸿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代长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43元(原告已预交),现由原告承担1021.50元,剩余1021.50元由本院退还原告。审 判 长  张 锐代理审判员  薛敏丹代理审判员  蔡文波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