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綦法民初字第0068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03
案件名称
陈明华与重庆市顺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华,重庆市顺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綦法民初字第00685号原告陈明华,男,1954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綦江区。被告重庆市顺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綦江区文龙街道九龙大道60号-8栋2写字楼,组织机构代码59051544-1。法定代表人王洪,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陈明华诉重庆市顺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明华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陈明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明华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杨丽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云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