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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法民初字第171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诉周维恩、杨小满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冈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周维恩,杨小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法民初字第1716号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负责人肖洪武,该管理部主任。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马小礼,系该管理部副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兴吾,湖南云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维恩,男。被告杨小满,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诉被告周维恩、杨小满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申请撤诉出于自愿,而且合法,本院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00元,减半后收取100元,由原告邵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武冈市管理部负担。审判员  李迪雄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罗春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