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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行执审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执行牟宗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牟宗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东行执审字第24号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日照市。法定代表人王海洲,局长。委托代理人别敬华,该单位工作人员。被执行人牟宗华,男,41岁,汉族,农民,住日照市东港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12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牟宗华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以被执行人牟宗华之妻赵红荣于2013年5月6日在日照市中医院实施的生育行为属违法生育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被执行人牟宗华征收41584元的社会抚养费。本院经审查认定,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6月27日将东费征字(2013)1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牟宗华,告知其如不服该决定,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东港区人民政府或日照市计划生育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于2013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牟宗华送达了《社会抚养费催缴通知书》,催告被执行人牟宗华履行义务,即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牟宗华的三个月法定起诉期限内即进行了强制执行前催告。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日照市东港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在东费征字(2013)1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尚未生效前即对被执行人牟宗华进行了强制执行前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对申请执行人作出的东费征字(2013)180-1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不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家娜审 判 员  安为平代理审判员  鹿梦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潘光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