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朝法执字第0004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杨淑艳与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淑艳,吉林大学第一医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朝法执字第00041号申请执行人杨淑艳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申请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朝民再初字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因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吉林大学第一医院在银行存款1,0566.3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郭俊立执行员 崔 云执行员 周智武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佳萍二〇一四年一月二十一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