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02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寇迎新与郭慧、吴杰、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寇迎新,郭慧,吴杰,张东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子长法执字第00002号申请人寇迎新,男,1991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郭慧,男,1989年7月2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吴杰,男,1990年7月5日生,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张东东,男,1992年12月21日生,汉族,农民。寇迎新与郭慧、吴杰、张东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由郭慧偿还寇迎新借款本金25000元及其利息(月利率为1.5%,从2011年1月30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吴杰、张东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550元,执行费550元由郭慧承担。本院于2013年12月31日立案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协商同意由郭慧一次性支付寇迎新借款本金及其利息,案件受理费共计33450元,执行费550元由郭慧承担,并于2014年1月13日全部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长县人民法院(2013)子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南有强审判员  杜存洲审判员  薛宏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闫 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