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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浙金商终字第6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晨东制、义乌市晨东制衣有限公司与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晨东制,义乌市晨东制衣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浙金商终字第6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俊华。委托代理人:韦振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义乌市晨东制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小光。上诉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义乌市晨东制衣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未在法院通知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减交申请,其不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法应视为自动撤回上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龙子心服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2013)金义苏溪商初字第409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方 梅审 判 员  金 莉审 判 员  李建旭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施秀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