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邯县法执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1-30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抚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邯县法执字第40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被执行人:张某。本院在执行李某��请张某抚养费纠纷的(2004)邯县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张某已将李某2014年的抚养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4)邯县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 豪人民陪审员 张福关人民陪审员 王 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许明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