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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丰民初字第0051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28

案件名称

段×与宛×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宛×1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丰民初字第00510号原告段×,女,1971年6月17日出生。被告宛×1,男,1971年2月5日出生。原告段×与被告宛×1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孙玉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段×,被告宛×1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段×诉称,原被告于1996年5月经人介绍相识,1997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儿子宛×2。由于婚前我对被告了解不够,草率结婚,婚后发现被告经常玩游戏成瘾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如:×年×月×日中午,我没回家给他做饭而吵架,把我赶出家门,从此而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已完全彻底破裂,所以我坚决要求离婚。因孩子已上高一,是高考关键时期,因被告行动不便,无法照顾孩子的日常生活,原告要求抚养孩子。我们夫妻2010年共同申请的经济适用房,我始终坚持不承担任何债权债务,所以房子的使用权、居住权、继承权;我名下的车归我所有,我们夫妻共同存款20万元,现在被告名下,我要求对半分割,双方婚后无债权债务。自×年×月×日分居之日起,任何一方如产生任何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现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宛×2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宛×1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我们结婚后感情一直很好,产生矛盾的原因是原告跟一个网友交往,网友是一个博客的网友。2012年原告背着我跟网友见面,由此产生矛盾。2012年我已经很少玩游戏,现在不同意离婚,同时要求原告与网友断绝关系。经审理查明,1996年5月前后,段×与宛×1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均为初婚。婚后双方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宛×2。现段×认为由于婚前对宛×1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发现宛×1经常玩游戏成瘾等,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导致夫妻感情日益恶化,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段×于×年×月×日起诉要求离婚,宛×1以双方尚存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缔结婚姻与解除婚姻均应秉持谨慎态度,维护家庭的稳定及和谐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和责任。现段×起诉要求离婚,宛×1以双方尚存有感情为由不同意离婚。因此,综合以上因素,段×的离婚请求本院难以支持。但从双方的陈述中,可以看出双方确有矛盾,缺乏有效沟通。因此,希望选择继续维系婚姻的一方能够尽其所能,挽救婚姻。同时,希望段×亦能摒弃前嫌,与宛×1共同挽救婚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段×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段×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玉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美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