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5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舒某某与刘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钟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钟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某某,刘某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钟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钟祥旧民调确字第00005号申请人舒某某申请人刘某某本院于2014年1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舒某某、刘某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冯某某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舒某某、刘某某因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于2013年12月18日经钟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调解室组织调解,达成如下调解协议:1、东风风型越野车的车辆损失300元由刘某某承担。本院现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某某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