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景执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黄立荣、夏海水、黄志涛、马焕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划拨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黄立荣,夏海水,黄志涛,马焕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景执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张慧斌。委托代理人唐庆忠。被执行人黄立荣。被执行人夏海水。被执行人黄志涛。被执行人马焕生。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衡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8日作出(2013)景民二初字第2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三日内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248472.5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宪超二0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李明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