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4-21
案件名称
段奎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段奎
案由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鄂恩施中刑执字第00014号罪犯段奎,男,1963年12月10日出生于湖北省来凤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恩施监狱服刑。本院于2005年12月20日作出(2005)恩州中法刑初字第4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段奎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10000元。被告人段奎不服,提出上诉。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6月23日作出(2006)鄂刑二终字第105号刑事判决,改判被告人段奎犯组织、强迫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已缴2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09年7月、2011年4月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执行机关恩施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恩施监狱认为,罪犯段奎在服刑改造期间,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假释条件。经审理查明,罪犯段奎自投入劳动改造以来,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经本院二次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一个月,2011年4月以来,获得3次季度表扬、1次季度记功奖励。该事实有罪犯段奎改造表现情况的证明材料、罪犯小组评议记录、奖励审批表、罪犯假释征求意见表、监区讨论评议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讨论记录、本院核实材料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段奎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假释不致再危害社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段奎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5年11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卫东审判员 魏 君审判员 高小川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源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