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宝民初字第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6-28

案件名称

丁威诉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宝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威,宝丰县人民医院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宝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宝民初字第33号原告丁威,女,1970年10月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彭俊岭,宝丰县城关镇法律服务所工作人员。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法定代表人郑延宾,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赵军涛。原告丁威诉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丁威申请撤回对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的起诉。经审查,原告丁威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丁威撤回对被告宝丰县人民医院的起诉。审 判 长  王 刚审 判 员  朱旭升人民陪审员  贾跃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跃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