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周庆联与田道清、曹德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联,田道清,曹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050号原告周庆联,居民。被告田道清。被告曹德荣,系田道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联诉被告田道清、曹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启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道清、曹德荣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等价值1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庆联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道清、曹德荣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等价值1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保全费120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