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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周庆联与田道清、曹德荣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庆联,田道清,曹德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谷城民四初字第000050号原告周庆联,居民。被告田道清。被告曹德荣,系田道清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庆联诉被告田道清、曹德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国启于2014年1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田道清、曹德荣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等价值1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周庆联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田道清、曹德荣所有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动产和不动产等价值120000元予以查封冻结。保全费1200元,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世海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任 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