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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2-08

案件名称

任泽南诉陈丽萍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任泽南,陈丽萍,曹陈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10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任泽南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丽萍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陈言上诉人任泽南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3)浦民一(民)初字第3879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已经履行完毕,现在是对一份单独一万元的补偿协议有争议,所以本案不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应按原告就被告的原则,由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上诉人请求本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系因房屋买卖引发,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基础亦为房屋买卖合同关系,因此本案当属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根据原审证据材料,涉案房屋位于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励朝阳审 判 员  俞 敏代理审判员  刘 泉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