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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商执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30

案件名称

李文福、李俊申请执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李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商执字第54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男,1958年1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商城县。申请执行人李某,男,1985年6月18日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程某某,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某某,河南金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李某与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信阳中心支公司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本院(2013)商民初字第624号民事判决案。本裁定送达后及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何 莉执行员 余小舟执行员 冯郁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倪有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