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郑民四终字第19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18
案件名称
上诉人李帅因与被上诉人刘然、原审被告刘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帅,刘然,刘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郑民四终字第194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帅,女,汉族,1981年1月19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然,女,汉族,1992年3月4日出生。原审被告刘锐,女,汉族,1973年4月27日出生。上诉人李帅因与被上诉人刘然、原审被告刘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2)开民初字第61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李帅于2013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上诉。本院认为:李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帅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李帅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怡审判员 闫天文审判员 刘 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