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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岚民保字第2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苏鸣与杜乃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三)

法院

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苏鸣,杜乃停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岚民保字第24-3号申请人苏鸣,居民。被申请人杜乃停,居民。申请人苏鸣与被申请人杜乃停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7日作出(2014)岚民保字第24-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申请人杜乃停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予以扣押。现因申请人苏鸣申请撤回保全,经审查,本院认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乃停所有的鲁L×××××号牌小型轿车一辆的扣押二、解除对申请人苏鸣提供的担保财产即苏同军所有的鲁L×××××号牌轻型普通货车一辆的查封代理审判员  于红梅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德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