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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横民初字第003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9-18

案件名称

高某、乔某、高某某与冯某某、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乔某,高某某,冯某某,冯某,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横民初字第00361号原告高某。原告乔某。原告高某某,系原告高某之子。法定代理人高某,系高某某父亲。被告冯某某。被告冯某。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胜支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乔某、高某某与被告冯某某、冯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停放在横山县南大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的蒙K6P6**小车依法予以扣押,并已向本院提供陕KQ22**小车作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某、乔某、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冯某某驾驶的停放在横山县南大街龙腾汽车贸易有限公司院内的蒙K6P6**小车依法扣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海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安广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