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76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洪贤才与王青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贤才,王青春
案由
渔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合法民初字第00076号原告洪贤才,男,1942年9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刘后斌,重庆市合川区云门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告王青春,男,197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合川区。委托代理人陈平,重庆中升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洪贤才与被告王青春渔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洪贤才于2014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已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洪贤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洪贤才负担(已付)。代理审判员 王 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小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