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太执字第1723-1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1-29
案件名称
邹美英与吴惠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美英,吴惠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太执字第1723-1号申请执行人邹美英,女,197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蔡峰,江苏广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吴惠军,男,1972年6月7日出生,汉族。邹美英与吴惠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民事调解书,吴惠军结欠邹美英借款150000元,由吴惠军于2013年5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3年10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于2014年5月20日前支付50000元;如吴惠军任意一期未按约定履行的,邹美英可就剩余金额(按150000元扣除已支付的金额)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因吴惠军未按该民事调解书履行义务,根据邹美英的申请,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令。执行期间,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南通市亚太苑5幢0504室的房产暂不处理,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3)太城民初字第0139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吴 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