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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二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2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与被告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高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二初字第43号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新华路。负责人刘某,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某,该支行员工。被告高某,男,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新华区北城路。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与被告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81元,减半收取,由原告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某支行负担1540.5元。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