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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深刑初字第00009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07-15

案件名称

胡二立盗窃罪,胡二立非法拘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二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深刑初字第00009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二立,务农。2009年6月12日因犯抢夺罪被深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11年7月12日因犯抢劫罪被辛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2年10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晋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4月11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3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深泽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泽县看守所。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检察院以冀深检公刑诉(2013)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二立犯盗窃罪、非法拘禁罪,于2013年12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深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永计、代检察员张敬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二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1日下午,被告人胡二立在深泽县银都花园小区6号楼4单元楼口盗窃陈书龙红白相间的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999元。2013年9月3日17时30分左右,被告人胡二立在深泽县石油大街华深鑫芳园小区2号楼1单元楼道口盗窃信京白色阿米尼牌电动车一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1733元。2013年9月6日下午,被告人胡二立在深泽县银都花园小区9号楼3单元楼道内盗窃宋东亮粉红色普利斯通牌电动车一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467元。2013年9月7日左右,被告人胡二立在深泽县石油佳世界超市丽泽小区2单元楼道内盗窃田晓蕾红色爱玛电动车一辆。经深泽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为2430元。2013年7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胡二立伙同他人在晋州市新世纪商城金泰宾馆一楼大厅遇到被害人付苗苗,他人以付苗苗盗窃其朋友钱为由对其进行殴打,后他人叫来一辆黑色奥迪轿车,被告人胡二立等人强行将付苗苗抬上奥迪车,并将付苗苗带至晋州市工业路宾馆211房间内,几人将付苗苗关在该房间约半小时。付苗苗嘴角等部位被殴打受伤。经晋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付苗苗伤情属轻微伤。综上,被告人胡二立盗窃财物总价值6629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胡二立供述;同案犯张月涛、张秋确、汪伟、贾彩霞供述;被害人陈书龙、信京、宋东亮、田晓蕾、付苗苗陈述;证人安锁朝、胡春领证言;价格鉴定意见书;辨认笔录及照片;物证照片;司法鉴定意见书;调取证据清单及指认作案现场照片;金泰宾馆店簿;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及刑满释放证明书;户籍证明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胡二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伙同多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对被害人实施殴打,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胡二立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其主观恶性较深,社会危害性较大,应从重处罚。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二立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5年9月12日止)。二、责令被告人胡二立退赔被害人陈书龙人民币一千九百九十九元;退赔被害人信京人民币一千七百三十三元;退赔被害人宋东亮人民币四百六十七元;退赔被害人田晓蕾人民币二千四百三十元。审判长  刘彦兵审判员  陈 丽审判员  张建英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