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阜民小初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黄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阜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阜民小初字第3号原告:王某某。被告:黄某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4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徐海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纪占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