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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槐执字第6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14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国立与陈亚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国立,陈亚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槐执字第680号申请执行人张国立,男,196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西平县。被执行人陈亚洲,男,1975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山东省单县郭村镇张保楼行政村张保楼村***号。被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1)槐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权利人张国立于2013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该案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房产登记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槐执字第68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宗赤军执行员  刘昌珉执行员  刘志林二〇一四年一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新 关注公众号“”